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10月23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