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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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