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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九)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九)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九)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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