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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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