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