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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5日修正版) (2002年10月15日发布,2002年11月15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依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发布,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5日修正版)

    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10月22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2年10月15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局(以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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