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纳税人的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 , 应当抄送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得同税收法规相抵触;如有抵触,应当按照税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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