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于1986年07月01日生效) (1986年04月21日发布,1986年07月01日实施,1992年09月0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 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二、 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
三、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
四、 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