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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1年06月25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修正版) (2008年05月25日发布,2008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12月19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8年05月25日修订)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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