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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12月19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8年05月25日修订)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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