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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十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删去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其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删去第六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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