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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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