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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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