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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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