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删去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