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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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