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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修正版) (2021年11月10日发布,2021年11月10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07月03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7年07月03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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