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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正版) (2001年01月04日发布,2001年01月04日实施,2011年01月25日修订)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于2001年01月04日生效) (2001年01月04日发布,2001年01月04日实施,2011年01月25日修订)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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