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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20年12月26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版)
(2011年02月25日发布,2011年05月01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2月25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06月29日发布,2006年06月29日实施,2009年0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5年02月28日发布,2005年02月28日实施,2006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2005年0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9日发布,2001年12月29日实施,200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31日修正版)
(2001年08月31日发布,2001年08月31日实施,2001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1年08月31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01日生效)
(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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