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版)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