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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20年12月26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版)
(2011年02月25日发布,2011年05月01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2月25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版)
(2006年06月29日发布,2006年06月29日实施,2009年0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5年02月28日发布,2005年02月28日实施,2006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2005年0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1年12月29日发布,2001年12月29日实施,200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31日修正版)
(2001年08月31日发布,2001年08月31日实施,2001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
(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2001年08月31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01日生效)
(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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