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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