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0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