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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