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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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