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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于1997年10月01日生效) (1997年07月31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0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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