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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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