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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于1997年10月01日生效) (1997年07月31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0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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