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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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