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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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