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机构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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