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