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修订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