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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修订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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