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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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