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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修正版) (1989年03月06日发布,1989年04月01日实施,2004年07月01日修订)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1989年04月01日生效) (1989年03月06日发布,1989年04月01日实施,2004年07月01日修订)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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