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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2010年9月25日修正版) (2010年09月25日发布,2010年09月25日实施)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1日修正版) (2004年12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21日实施,2010年09月25日修订)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09月01日生效) (1994年07月14日发布,1994年09月01日实施,2004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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