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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版) (2002年08月17日发布,2002年10月01日实施,2016年12月16日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13年10月18日修正版) (2002年08月17日发布,2002年10月01日实施,2013年10月18日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版) (2002年08月17日发布,2002年10月01日实施,2005年06月24日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于2002年10月01日生效) (2002年08月17日发布,2002年10月01日实施,2005年06月24日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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