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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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