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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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