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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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