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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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