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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03年05月27日生效) (2003年05月27日发布,2003年05月27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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