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988年06月10日发布,1988年06月10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