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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于1993年08月01日生效) (1993年08月01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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