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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于1987年09月10日生效) (1987年09月10日发布,1987年09月10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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