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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中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修改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于1987年09月10日生效) (1987年09月10日发布,1987年09月10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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