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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年5月27日修正版)
(1996年04月25日发布,1996年07月01日实施,2010年05月27日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1996年04月25日发布,1996年07月01日实施,2004年08月03日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于1996年07月01日生效)
(1996年04月25日发布,1996年07月01日实施,2004年08月03日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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