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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01月01日生效) (2008年08月29日发布,2009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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