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