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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2000年12月02日发布,2000年12月02日实施,2004年08月03日修订)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于2000年12月02日生效) (2000年12月02日发布,2000年12月02日实施)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于1991年05月17日生效) (1991年05月17日发布,1991年05月17日实施,2000年12月02日修订)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鼓励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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